近日,交通部发文给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在2011年6月1日起贯彻实施《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四条,确定了职业资格标识的定位、式样、申领等内容,对标识的使用、管理及投诉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从业人员经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合格并登记即可取得对应专业的标识。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根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专业和级别设置,分为机动车机电维修技术、机动车车身修复技术、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技术3个专业,每个专业均分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3个级别。标识的级别和专业设置与水平评价制度一致,标识的有效期与职业资格的登记服务期限设置相同,使标识管理与职业资格紧密结合起来。可以通过对标识的管理实现对职业资格的管理。
《办法》规定了消费者可以从获得标识的维修人员中自主选择,即消费者可以像在医院挂号时选择医生一样选择维修服务人员。企业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检测维修电子档案,为车辆建立“病历”,以方便消费者。
《办法》设置了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标识,维修企业在获得标识从业人员数量较多,涵盖所提供的维修服务专业时,可获得企业标识,企业标识与维修企业诚信考核结合,这有助于引导消费者选择获得标识的维修企业,也有利于引导维修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和服务质量。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和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管理信息平台(www.jtzyzg.org.cn),对获得职业资格标识的人员和企业予以公布,并提供标识查询、投诉处理结果公布等服务。
《办法》明确了对标识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标识的权威性。